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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关键词: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28

重要内容提示:

1、解除限售人数:89 

2、解除限售股数: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62.6884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11,092.8979万股的0.5651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810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10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320181029日至2018117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OA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18118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

420181113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被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12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19 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事项,共向9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914,667股,授予价格为9.2226/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81227日, 上市日为20191 11 日。

72019 6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临时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79日,公司2019年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并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

8公司于201912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5,000股的回购注销手续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3%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8 12 27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19 1 11 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于 2020 1  11 日届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以2015年度、2016年度和2017年度三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19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且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2019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227.6万元,较业绩基数10,686万元增长42.50%,增长率满足不低于10%的要求;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5.92%未低于10%

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2019年度,89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满后按照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及流通安排

2019325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1名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1957日,该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待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公司再另行安排暂缓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另外,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20191224日,公司已完成对该名员工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

因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89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2.6884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565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股)

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数量(股)

姚建美

总经理

150,669

49,720

100,949

崔海军

技术总工

75,333

24,859

50,474

孔令辉

分公司经理

75,333

24,859

50,474

张胜强

分公司经理

75,333

24,859

50,474

王凯

副总经理

75,333

24,859

50,474

张伟

行政总监

75,333

24,859

50,474

马骏

董事会秘书

75,333

24,859

50,474

小计

602,667

198,874

403,79

中层管理干部

741,000

244,530

496,470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56,000

183,480

372,520

四、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89 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因此,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人员为 89 人,解除限售股数 62.6884 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有关规定,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89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 89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62.688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层面 2019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 89 名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案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双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4月 6 日